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大道一段8号1栋2**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