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大道一段8号1栋2**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