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虹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樊志高、余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志高,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原审被告:江西虹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四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9949218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上诉人樊志高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虹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7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樊志高上诉称,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或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余干县是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且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之后,该工程已经开工,符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特别规定。(二)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也是本案所指的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同样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中载明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西省余干县,《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八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请求上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原审被告江西虹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余干久亿珑廷二期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西省余干县,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扬
审判员董有生
审判员*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余俭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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