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虹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虹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民二初字第498号
原告*遇元。
委托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虹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四衙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遇元诉被告江西虹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