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鼎立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16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立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27层27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1栋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川0106民初123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鼎立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6567.57元及利息,执行费299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7××××北京牌汽车、川A5××××长安牌汽车、川AU××××、川AG××××、川AS××××、川A3××××、川A4××××、川A1××××、川A3××××江铃牌汽车,本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无大额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曼

审判员 康 健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