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2171号
原告:成都始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幢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060056700B。
法定代表人:陈松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语,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伍来,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669590137C。
第三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1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Q4QB8M。
原告成都始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第三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始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心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