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始峰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2171号

原告:成都始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幢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060056700B。

法定代表人:陈松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语,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伍来,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669590137C。

第三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1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Q4QB8M。

原告成都始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第三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始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心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