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维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AQ607。
法定代表人刘东。
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Q4QB8M。
法定代表人唐勇。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维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精维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