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6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宽,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1栋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43358.06元及利息,执行费883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汽车九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无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网络资金,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无大额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