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30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44932U。
法定代表人沈跃华。
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Q4QB8M。
法定代表人唐勇。
申请执行人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