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民初2361号
原告:**侨,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37821584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侨与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侨负担。
审判员 黄 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