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民初1357号
原告: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爱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亦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五洲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桂俊。
原告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亦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计168.50元,由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汪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