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南京奥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庆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奥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号楼B栋711室,实际经营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河西万达中心B座801。
法定代表人:张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奥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被告南京奥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在其注册地办公,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万达中心B座801;其次,原告离职前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南京市建邺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歆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