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8民初2294号之一
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成都成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7元,减半收取计3,51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静
书记员 张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