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成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12045号之一
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成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案涉工程未结算且项目正在审计,现双方能确认的金额为50000元,故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将诉讼金额变更为50000元,其余金额待项目审计完成后再另行主张。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书记员  胡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