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12045号之一
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成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案涉工程未结算且项目正在审计,现双方能确认的金额为50000元,故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将诉讼金额变更为50000元,其余金额待项目审计完成后再另行主张。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利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书记员 胡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