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8169号
原告:陕西新坐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22日生,汉族。
原告陕西新坐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新坐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5350元,并以225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为24376.39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修金2765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为1621.99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西安公馆项目1#/2#/3#商业裙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被告付至合同价款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期满后支付。2018年9月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2020年9月工程保修期结束。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300000元款项,剩余工程款及保修金共计253000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支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确实欠付原告工程款,但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有异议,案涉项目还未结算,至于是何原因没有签结算书我方不清楚,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需要先结算再付款的。
原告围绕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1、中标通知书,2、《装修工程施工合同,3、合同外现场签证审批单五份,4、工作联系单六份,5、经济联系单,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工程结算清单》;证据二:1、《装修工程验收报告》,2、工程移交单,3、工程竣工结算条件表,4、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1中标通知书和2《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双方确有施工关系;3、合同外现场签证审批单五份,真实性认可,但按正常流程审批单需要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原告提交五份审批单均只签到了我方常务副总,流程并没有走完,我方不认可;4、工作联系单六份,真实性认可,**当时确实是我公司项目经理,但目前已经离职;5、经济联系单上也没有总经理或董事长的签字,我方不予认可;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认可,**确为我公司员工,现在已经离职,里面的结算内容的真实性我们没法核实了;7、《工程结算清单》,真实性无法核实,质证意见同上;证据二:1、《装修工程验收报告》签章真实性认可,**是我公司的,签字的员工以前也是我公司员工;2、工程移交单签章的真实性认可**是我公司的,签字的员工以前也是我公司员工;3、工程竣工结算条件表签章的真实性认可,4、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认可,签章均属实;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认可,但这两个员工都离职了。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原告为西安公馆项目1#/2#/3#商业裙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中标单位,中标价40万元,工期45天。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西安公馆项目1#/2#/3#商业裙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被告付至合同价款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2018年4月25日至8月13日期间,双方一致增加了部分合同外的施工内容。被告公司在合同外现场签证审批***以**确认。截至2018年9月5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投入使用。2020年8月5日,被告在原告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上**确认同意结算。2020年11月5日,被告公司员工**向原告工程负责人***发送《工程量结算清单》,该结算清单载明,工程价款为553000元,包含合同内价款359960.79元、合同外现场签证确认价款81779.19元、新增合同外3号楼东楼梯价款111970.48元。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对结算流程进度,被告工作人员回复“走流程呢”“到**那了”到“大领导**”“结算书还在**那里没签字,**签完还需监理签字”原告回复“监理都不知道跑哪里去了我到哪找”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年底付款,工程部先得有资金计划报上来。资金计划批复后,才能走付款流程。所以你们可先与工程部沟通,让把资金计划做上”。庭审中,原告称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300000元款项,剩余工程款及保修金共计253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及相应增加工程内容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虽双方结算流程未能最终完成,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被告已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意原告结算申请,最终结算流程未全部走完系因被告拖延及相关人员离职所致,被告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且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原告所主张的工程结算总价系被告员工发送至原告处,被告亦始终未对该价款提出过异议,按照民事优势证据原则及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对涉案工程总价款553000元予以确认。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2018年9月5日向原告付至合同价款85%即470050元,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但被告并未按约足额付款。至2020年9月5日两年保修期满,被告尚余2530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利息一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综合本案案情,扣减被告已付款项,酌情认定为其中170050元工程款自2018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其中82950元工程款(含保修金)自2020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新坐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70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以82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4.5元,由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