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亿丰五金建材经营部、广西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4560号
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亿丰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吉盛大道土地所对面吴光业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3MA5M71YY1H。
经营者:吴光业,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后达,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东大街1号宏基御堤湾2号楼1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BEJ3J。
法定代表人:方祖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亿丰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亿丰五金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亿丰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映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