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人合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42号
申请人: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盘宇街南、金城路西锦兴花园小区A区31商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0TPYGG5J。
法定代表人:柳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坝墙子镇坝墙根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0UAHLH8K。
法定代表人:王治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辽112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合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申请人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申请执行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职权保全冻结***合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2,638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92,638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