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122执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盘宇街南、金城路西锦兴花园小区A区3-1商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OTPYGG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人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坝根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OUAHLH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人合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22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中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