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民初222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县人,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先武,盘锦市兴隆台区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盘宇街南金城路西锦兴花园小区A区3-1商网。
法定代表人:柳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卜薇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