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2352号
原告:***,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连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1.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