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56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习友路以东合肥义银国际大酒店701。
法定代表人:郭拥政。
被告: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西配楼508-20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2020年9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50元,减半收取11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冯秀娟
书记员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