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6109号
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韩加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