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639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县先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县。
被告: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西配楼508-20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与被告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坤市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辰坤市政公司归还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8 16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辰坤市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辰坤市政公司的分公司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四海安徽分公司)以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让***替其支付了20万元。同年6月1日,***支付了该笔款项,但事后得知该项目并不存在。***多次催要,辰坤市政公司一直未予答复。经查,诚信四海安徽分公司已经注销。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诚信四海安徽分公司的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0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在本案中交付给诚信四海安徽分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与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的犯罪方式类似,但未被公安机关侦破。***、***在本案中存在合同诈骗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2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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