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2375号 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村北新发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韩加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习友路以东合肥义银国际大酒店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二: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西配楼508-20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