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2375号
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村北新发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韩加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习友路以东合肥义银国际大酒店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二: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西配楼508-20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