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283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杰昌诉被告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