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2民初1448号
申请人:沧州融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清州镇青崇路南环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9YTEA09。
法定代表人:白义成,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市春岛地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120323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融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春岛地能空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融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沧州融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