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2民初1448号之二
原告:沧州融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清州镇青崇路南环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9YTEA09。
法定代表人:白义成,职务:经理。
被告:保定市春岛地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120323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融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春岛地能空调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融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融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