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532号
原告:保定市春岛地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向阳北大街2699号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于洪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号楼1层1-2A。
法定代表人:李华青。
原告保定市春岛地能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春岛地能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保定市春岛地能空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春岛地能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