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8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鑫芳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六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忠,常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莲花,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鑫芳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芳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市委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8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争议为工程价款的认定。经本院二审审查,一审法院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存在欠妥之处。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及实际施工状况,对鉴定范围、鉴定依据等问题加以注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8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鑫芳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大明
审 判 员 陈雨菡
审 判 员 杨志东
二〇二〇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吴京竞
书 记 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