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芳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芳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8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鑫芳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六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忠,常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莲花,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鑫芳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芳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市委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8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争议为工程价款的认定。经本院二审审查,一审法院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存在欠妥之处。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及实际施工状况,对鉴定范围、鉴定依据等问题加以注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8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鑫芳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大明

审 判 员 陈雨菡

审 判 员 杨志东









二〇二〇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吴京竞


书 记 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