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7民初3763号
原告:***,男,***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汽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1792906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