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06行初18号
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