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昇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罗慧、***等与被告江苏铭昇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铭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6903-1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4月14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女,汉族,1963年6月23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男,汉族,1940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女,汉族,1938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铭昇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星火路15号江北新区软件园智芯科技大厦508室。
责任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铭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铭昇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铭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能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