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5民初566号
原告:A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13元,由原告A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