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03民初583号 原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804139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北38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9437115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浙江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豪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0854.5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3年11月24日为25316.39元,本息暂合计666170.8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0854.5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1日,南方公司与豪都公司签订《豪都·***府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H.JY.01Q.JA03GC.0055),约定由南方公司承接豪都公司“豪都·***府”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后南方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双方结算工程款总金额为10279632.34元,但豪都公司仅支付4935500元工程款,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2023年3月,经各方协商,豪都公司(作为甲方1)、案外人莆田市润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泓公司”,作为甲方2)、南方公司(作为乙方)、案外人***(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三方协议书》,约定***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县海伦堡莆田***悦府项目楼盘5号楼2105室一套房屋折抵豪都公司欠付南方公司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款1324824元。2023年8月,豪都公司(作为甲方1)、温州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公司”,作为甲方2)、南方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三方协议书》,约定海容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伦堡玖栖云庭楼盘7号楼1501室、7号楼1201室、7号楼1601室三套房(以下简称“该三套房屋”)折抵豪都公司欠付南方公司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款3378453.84元。综上所述,扣除豪都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以及上述以房抵债的款项后,被告豪都公司仍欠付南方公司工程款640854.5元。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南方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豪都·***府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公司开发建设“豪都·***府”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事实。 2、工程项目详情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一份,证明***府四期最后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 3、以房抵工程款三方协议书二份,证明案涉门窗工程结算金额为10279632.34元;被告以其关联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以房抵债分别折抵应付原告工程款1324824元和3378453.84元(合计4703277.84元)的事实。 被告豪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在被告拒不到庭且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豪都公司尚欠原告南方公司工程款640854.5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付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085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