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阿凡达电气有限公司

***与***、安徽阿凡达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4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毕文朝,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安徽阿凡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丁洪,该××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阿凡达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阿凡达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8161.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