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903民初1942号
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龙岭工业园学府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玫瑰,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长沙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玫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起诉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1395元(按2017年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被告向原告采购干式变压器一台,金额95500元,被告只付款8万元,尚欠货款155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向原告采购干式变压器一台(型号SCB11-1600/10-0.4),金额95500元,被告已签收货物。2015年7月15日和2015年9月1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转账支付8万元,2015年12月17日向被告开具了955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尚欠货款15500元。
另查明,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长沙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更名为现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收货单、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起诉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1395元(按2017年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5%计算)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余欠货款15500元及违约金13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洪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