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130号
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幢41楼B座4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旭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晓萱,女,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105-2109号。
法定代表人成燕舞,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被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