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3137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632707113。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幢41楼B座4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828121012。
法定代表人:王旭虎。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长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婷书记员曾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