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674号
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彬,公司员工,女。
被告:长沙权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权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权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湖南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健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