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5917号
原告: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4-5A-E轴。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骆某1。
原告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晓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