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0538号
原告: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菱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贸公司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贸公司向新菱公司支付电梯保养欠费85500元,支付维修电梯更换零配件费38140元,合计123640元;2.国贸公司从2019年9月1日起至上述欠款付清日止的欠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率4.5‰计,暂计至2020年6月31日,应付利息8417元)。诉讼过程中,新菱公司变更利息利率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新菱公司和国贸公司先后于2017年8月和2018年8月签订编号为XL20170900及XL20180802电梯《保养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新菱公司为国贸公司保养位于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内的17台电梯,按每台约定保养费计算,国贸公司每季度应向新菱公司支付当季保养费17100元,保养期内,如因电梯维修更换电梯零件,新菱公司及时通知国贸公司,新菱公司按维修项目的标准收费。在合同履行中,新菱公司依约完成对约定电梯的保养维修责任,但国贸公司严重违约,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执行期满,拖欠新菱公司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保养费85500元未付,另拖欠新菱公司在保养期间对电梯的维修换件费38140元未付。经新菱公司多方追讨无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新菱公司曾于2020年3月诉诸法院,诉讼中,双方有意协商解决纠纷,新菱公司撤回起诉,但有意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现新菱公司唯再次提起诉讼。
国贸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贸公司(甲方、发包单位)与新菱公司(乙方、承包单位)签订《保养合同》(合同编号:XL20170900),约定乙方派出保养人员每月不少于15日一次定期对甲方的电梯进行保养,保养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费用合计68400元。如有必要更换电梯零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按乙方维修项目的标准收费,零件由乙方提供。付款方式及时间:甲方须在合同签订日起每季度付款一次,即在每季度末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5%即17100元,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本合同金额不含电梯年审检测费、办证费及换件费。前述《保养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出了约定。其后,国贸公司(甲方、发包单位)与新菱公司(乙方、承包单位)再次签订《保养合同》(合同编号:XL20180802),约定乙方派出保养人员每月不少于15日一次定期对甲方的电梯进行保养,保养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费用合计68400元。如有必要更换电梯零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按乙方维修项目的标准收费,零件由乙方提供。付款方式及时间:甲方须在合同签订日起每季度付款一次,即在每季度末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5%即17100元,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本合同金额不含电梯年审检测费、办证费及换件费。前述《保养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出了约定。
诉讼过程中,新菱公司提交了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24张的复印件,发票购买方均为国贸公司,复印件上金额分别为600元、2300元、3500元、1850元、240元、100元、400元、1990元、600元、6820元、930元、2500元、3500元、3000元、4500元、1350元、1500元、1390元、1070元、17100元、17100元、17100元、17100元、17100元,前述发票金额合计123640元。前述复印件上有范松海或梁炎堂的签收签名,新菱公司称范松海与梁炎堂均为国贸公司的员工。
新菱公司另提交了国贸(逸豪)大酒店的备忘录,显示提交人范松海、梁炎堂因电梯需要维修或更换零配件向批准人酒店经理梁一夫进行申报,梁一夫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26日,新菱公司委托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向国贸大酒店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称国贸公司在第二份维修合同执行期满时,仍欠新菱公司电梯保养费85500元及电梯维修换件费38140元,新菱公司已开具上述保养费及换件费收费发票给国贸公司,但经多次追讨,国贸公司至今未付上述欠款,请求国贸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前向新菱公司付清123640元。
另查明,根据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26日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国贸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某1,股东为中山市定益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梁一夫。变更历史情况显示:2019年8月5日,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梁正岐变更为梁一夫;2020年1月22日,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梁一夫变更为骆强。
本院认为,新菱公司主张国贸公司欠付电梯保养费85500元及更换零配件费38140元,共计欠付123640元,国贸提交《保养合同》、备忘录、发票等为证,国贸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新菱公司的主张予以确认。国贸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新菱公司要求国贸公司支付123640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国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新菱公司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123640元及利息(以1236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计1471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江门市新菱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履行中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石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