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3民初10587号
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区鱼洞工农坡**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5900879P。
法定代表人:曹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强,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威诺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济**市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聂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6901307XN。
法定代表人:李凤。
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威诺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被告济南威诺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济南威诺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虽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因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所以对被告济南威诺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胡 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韵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