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3民初14790号
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5900879P。
法定代表人:曹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20XH。
法定代表人:赖成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梅,女,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春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