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557号
原告:***,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590087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