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海连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与长春海连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终5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青年路24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海连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宣兆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海连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绳继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