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海连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航汽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对长春海连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异8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海连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海连海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宣兆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乔木春,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长航汽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乔木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海连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连海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年护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老年护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海连海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老年护理公司的股东吉林省长航汽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汽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海连海公司认为股东长航汽车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春海连海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老年护理公司未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29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吉0106执206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4年3月12日被执行人老年护理公司作出新股东会决议,现股东乔木春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20%、吉林省长航汽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80%。其中长航汽车认缴方式为货币出资,认缴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
再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老年护理公司名下仅有浦发银行尾号为xxxx的账户,该账户自2010年1月11日至销户日2010年5月25日无流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吉林省长航汽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在认缴出资时间内未实际缴纳出资,且本案债权金额又在第三人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吉林省长航汽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吉林省长航汽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常 弘
审判员 王守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