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2764号
申请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1626。
法定代表人:赵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贵州简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文体旅游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万寿南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7613753927。其余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文体旅游局名下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就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8788482.53元为限。申请人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20000025808,保险金额为8788482.53元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文体旅游局名下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就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8788482.53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小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