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市教育科技局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财保57号之一
申请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1626。
法定代表人:赵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黔西市教育科技局(原黔西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市文峰社区东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3MB1973429G。
负责人:黄启贵,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通过本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黔西市教育科技局名下的财产在8200829.9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同时向本院提供了黔西县教育科技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5200××××2141账户的线索。申请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2051I9192022000496号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保险金额为8200829.96元。申请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黔西市教育科技局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黔西市教育科技局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饶洪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