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

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
法定人代表人:夏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鞍山村贺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王维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花秋镇花秋村。
法定代表人:苏兴智,该镇镇长。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404号裁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货款489602.1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计算,从2018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仲裁费等。被执行人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在被执行人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不支付或者不能支付相关款项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偿还责任。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聚丰源贸易公司在6月4日前已由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代支付货款354350元给申请执行人。截至7月15日,本金及利息尚欠约385347.7元,因聚丰源公司无履行能力,二被执行人需各自承担192673.85元。被执行人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需支付8万元,将不再对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40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肖敬贤
书记员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