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执3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182号。
法定代表人谢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09号贵阳国际中心3号B座31层9、10、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担保人谢毅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298号睿力·上城B、C组团3栋1单元13层3号房屋一套(权证号:黔(2017)观山湖区不动产权第0017577号)。现因被执行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担保人谢毅的上述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谢毅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298号睿力·上城B、C组团3栋1单元13层3号房屋一套(权证号:黔(2017)观山湖区不动产权第0017577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双全
审判员 谭 晖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