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

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
法定人代表人:夏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鞍山村贺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王维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花秋镇花秋村。
法定代表人:苏兴智,该镇镇长。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404号裁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供货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花秋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肖敬贤
书记员谢到廷